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085号建议答复的函
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085号建议答复的函
李春光代表:
您提出的《关于建议昆明各区(市、县)公安机关允许辩护律师查询刑事案件承办民警信息》建议已收悉。您结合律师工作实际,就行使好律师辩护权,提出加强办案民警与律师信息互通的建议。现结合有关法律法规,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:
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,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。昆明市公安局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、行政诉讼法、律师法等法律规定,并按照《云南省关于依法保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》,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。针对您提出的建议,经对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》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》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》等法律法规,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活动被定义为警务秘密,从保密法的角度来讲,除依法要求公开的之外,不得向外公开。其中,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》第九条规定:“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的信息不在公开范围内,只有在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,才予以公开相关民警的姓名、警号等信息”。因此,不宜将办案民警信息对外公开。
下步,昆明市公安局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,积极向上级请示,争取在办案单位设立辩护律师接待窗口,接待辩护律师并联系办案民警,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或接收提交的相关材料,更好地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。